根據引渡法第4條,如果請求引渡的人犯是中華民國國民,應拒絕引渡。但如果該人犯在請求引渡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則不受此限制。此外,如果中華民國國民在外國領域內犯了引渡法第2條及第3條但書所定之罪,在拒絕外國政府引渡的請求時,應立即移送該管法院審理。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在外國犯了涉及嚴重販毒的罪行,外國政府向中華民國政府提出引渡請求,根據引渡法第4條,中華民國政府應拒絕此引渡請求,並將該案件移送至該管法院審理。
請求引渡之人犯,為中華民國國民時,應拒絕引渡。但該人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在請求引渡後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國民在外國領域內犯本法第二條及第三條但書所定之罪,於拒絕外國政府引渡之請求時,應即移送該管法院審理。
請求引渡之人犯,為中華民國國民時,應拒絕引渡。但該人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在請求引渡後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國民在外國領域內犯本法第二條及第三條但書所定之罪,於拒絕外國政府引渡之請求時,應即移送該管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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