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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4拒絕引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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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請求引渡之人犯,為中華民國國民時,應拒絕引渡。但該人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在請求引渡後者不在此限。
  2. 2.中華民國國民在外國領域內犯本法第二條及第三條但書所定之罪,於拒絕外國政府引渡之請求時,應即移送該管法院審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引渡法第4條,如果請求引渡的人犯是中華民國國民,應拒絕引渡。但如果該人犯在請求引渡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則不受此限制。此外,如果中華民國國民在外國領域內犯了引渡法第2條及第3條但書所定之罪,在拒絕外國政府引渡的請求時,應立即移送該管法院審理。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在外國犯了涉及嚴重販毒的罪行,外國政府向中華民國政府提出引渡請求,根據引渡法第4條,中華民國政府應拒絕此引渡請求,並將該案件移送至該管法院審理。

立法沿革 1

(0430402 制定)

請求引渡之人犯,為中華民國國民時,應拒絕引渡。但該人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在請求引渡後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國民在外國領域內犯本法第二條及第三條但書所定之罪,於拒絕外國政府引渡之請求時,應即移送該管法院審理。

(0430402 制定)

請求引渡之人犯,為中華民國國民時,應拒絕引渡。但該人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在請求引渡後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國民在外國領域內犯本法第二條及第三條但書所定之罪,於拒絕外國政府引渡之請求時,應即移送該管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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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引渡法第 4 條規定:「請求引渡之人犯,為中華民國國民時,應拒絕引渡。但該人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在請求引渡後者不在此限。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引渡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引渡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