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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 第 4 條(拒絕引渡(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請求引渡之人犯,為中華民國國民時,應拒絕引渡。但該人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在請求引渡後者不在此限。
  2. 中華民國國民在外國領域內犯本法第二條及第三條但書所定之罪,於拒絕外國政府引渡之請求時,應即移送該管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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