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法 第 6 條(多數引渡請求之順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數國對同一人犯請求引渡,而依條約或本法應為允許時,依左列順序定其解交之國: 一、依條約提出請求引渡之國。 二、數請求國均為締約國或均非締約國時,解交於犯罪行為地國。 三、數請求國均為締約國或均非締約國,而無一國為犯罪行為地國時,解交於犯人所屬國。 四、數締約國或數非締約國請求引渡,而指控之罪名不同者,解交於最重犯罪行為地國;其法定刑度輕重相同者,解交於首先正式請求引渡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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