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國對同一人犯請求引渡,而依條約或本法應為允許時,依左列順序定其解交之國: 一、依條約提出請求引渡之國。 二、數請求國均為締約國或均非締約國時,解交於犯罪行為地國。 三、數請求國均為締約國或均非締約國,而無一國為犯罪行為地國時,解交於犯人所屬國。 四、數締約國或數非締約國請求引渡,而指控之罪名不同者,解交於最重犯罪行為地國;其法定刑度輕重相同者,解交於首先正式請求引渡之國。
引渡法第6條規定了多國對同一人犯請求引渡時的順序。根據該條規定,如數國對同一人犯請求引渡,應按照以下順序定其解交的國家: 一、如果存在條約且該條約允許引渡請求,則解交給依條約提出請求的國家。 二、如果數個請求國都是締約國或都不是締約國,但又沒有一個國家是犯罪行為地國,則解交給罪犯所在地的國家。 三、如果數個請求國都是締約國或都不是締約國,且沒有一個國家是犯罪行為地國,則解交給犯人所屬的國家。 四、如果存在數個請求國,其中一些是締約國另一些是非締約國,且指控的罪名不同,則解交給最重罪行所在地的國家;如果各國指控的法定刑度相同,則解交給首先正式提出引渡請求的國家。 根據引渡法第6條的規定,引渡的順序是根據是否存在引渡條約、犯罪行為地、犯人所屬國和罪名及法定刑度等因素來確定的。這樣的規定可以協調多國間的引渡請求,確保公正和有效的引渡程序。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行政院全球資訊網(台灣国籍法) - [網址連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05) - 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 (UNODC) - [Extradition and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 Handbook on Extradition and Mutual Legal Assistance](https://www.unodc.org/unodc/en/legal-tools/mutual-legal-assistance/Model_Law_Extradition_Mutual_Legal_Assistance_Handbook.html)
數國對同一人犯請求引渡,而依條約或本法應為允許時,依左列順序定其解交之國: 一、依條約提出請求引渡之國。 二、數請求國均為締約國或均非締約國時,解交於犯罪行為地國。 三、數請求國均為締約國或均非締約國,而無一國為犯罪行為地國時,解交於犯人所屬國。 四、數締約國或數非締約國請求引渡,而指控之罪名不同者,解交於最重犯罪行為地國;其法定刑度輕重相同者,解交於首先正式請求引渡之國。
數國對同一人犯請求引渡,而依條約或本法應為允許時,依左列順序定其解交之國: 一、依條約提出請求引渡之國。 二、數請求國均為締約國或均非締約國時,解交於犯罪行為地國。 三、數請求國均為締約國或均非締約國,而無一國為犯罪行為地國時,解交於犯人所屬國。 四、數締約國或數非締約國請求引渡,而指控之罪名不同者,解交於最重犯罪行為地國;其法定刑度輕重相同者,解交於首先正式請求引渡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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