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引渡法第7條第1項,除非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否則請求國不得對引渡請求書所載以外的犯罪進行追訴或處罰。然而,在引渡人犯的訴訟程序終結或刑罰執行完畢後,如果他願意自願留在請求國超過90天以上,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引渡法第7條第2項,如果引渡人犯在引渡後在請求國又犯了其他罪行,請求國仍有權追訴或處罰他。這意味著即使已經成功引渡到請求國,如果引渡人犯在請求國犯了新的罪行,請求國仍然可以對他進行追訴或處罰。 例如,假設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引渡請求書所載的人犯A到國家B,以參與販毒為由。如果在A被引渡後,他在國家B進一步犯下了搶劫罪,國家B就可以對他進行追訴或處罰搶劫罪。
請求國非經中華民國政府同意,不得追訴或處罰引渡請求書所載以外之犯罪。但引渡之人犯,在請求國之訴訟程序終結或刑罰執行完畢後,尚自願留居已達九十日以上者,不在此限。 引渡人犯於引渡後,在請求國另犯他罪者,該請求國仍得追訴或處罰之。
請求國非經中華民國政府同意,不得追訴或處罰引渡請求書所載以外之犯罪。但引渡之人犯,在請求國之訴訟程序終結或刑罰執行完畢後,尚自願留居已達九十日以上者,不在此限。 引渡人犯於引渡後,在請求國另犯他罪者,該請求國仍得追訴或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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