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國非經中華民國政府同意,不得將引渡之人犯再引渡與第三國。但引渡之人犯有前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根據引渡法第8條規定,在沒有中華民國政府同意的情況下,請求國不得將已經引渡給中華民國的人犯再次引渡給第三國。然而,如果引渡的人犯符合前條第一項例外情況,則不受此限制。 這個條款的參考資料不在提供的內容中,所以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請求國非經中華民國政府同意,不得將引渡之人犯再引渡與第三國。但引渡之人犯有前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請求國非經中華民國政府同意,不得將引渡之人犯再引渡與第三國。但引渡之人犯有前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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