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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8再引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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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國經中華民國政府同意,不得將引渡之人犯再引渡與第三國。但引渡之人犯有前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引渡法第8條規定,在沒有中華民國政府同意的情況下,請求國不得將已經引渡給中華民國的人犯再次引渡給第三國。然而,如果引渡的人犯符合前條第一項例外情況,則不受此限制。 這個條款的參考資料不在提供的內容中,所以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立法沿革 1

(0430402 制定)

請求國非經中華民國政府同意,不得將引渡之人犯再引渡與第三國。但引渡之人犯有前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名詞
  • 引渡名詞
(0430402 制定)

請求國非經中華民國政府同意,不得將引渡之人犯再引渡與第三國。但引渡之人犯有前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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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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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引渡法第 8 條規定:「請求國非經中華民國政府同意,不得將引渡之人犯再引渡與第三國。但引渡之人犯有前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引渡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引渡法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