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之請求,循外交途徑向外交部為之。
引渡法第9條規定引渡的途徑為外交途徑,必須透過外交部提出引渡請求。根據此條規定,當某國希望引渡他國的犯罪嫌疑人或逃犯時,必須透過該國的外交部提出請求,並經過外交部的審核程序後才能進行引渡。 舉例來說,在國際刑事案件中,如果一個國家發現了在其領域內的犯罪嫌疑人是另一個國家的公民,並且希望該國協助將其引渡回來接受審判,該國就需要透過外交部向對方國家提出引渡請求。外交部將根據國際引渡協定、兩國之間的相關條約、國際法的原則等參考資料來審核該請求,並決定是否同意引渡以及相關的程序和條件。
引渡之請求,循外交途徑向外交部為之。
引渡之請求,循外交途徑向外交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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