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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法4減刑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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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減輕其所宣告之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赦免法第4條(減刑之效力),受有罪刑宣告的人經減刑後,其所宣告的刑罰將被減輕。這表示當法院根據相關法規作出減刑判決後,原本判定的刑罰將會降低。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讓判決更為公平,並給予受刑人改過自新的機會。例如,如果某人經審判被判處有期徒刑,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減刑審查後判決被減輕為缺期徒刑,那麼該人實際執行的刑期將比原先宣告的刑期短。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0420220 制定)

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減輕其所宣告之刑。

(0420220 制定)

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減輕其所宣告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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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赦免法第 4 條規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減輕其所宣告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赦免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赦免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