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減輕其所宣告之刑。
根據赦免法第4條(減刑之效力),受有罪刑宣告的人經減刑後,其所宣告的刑罰將被減輕。這表示當法院根據相關法規作出減刑判決後,原本判定的刑罰將會降低。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讓判決更為公平,並給予受刑人改過自新的機會。例如,如果某人經審判被判處有期徒刑,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減刑審查後判決被減輕為缺期徒刑,那麼該人實際執行的刑期將比原先宣告的刑期短。
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減輕其所宣告之刑。
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減輕其所宣告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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