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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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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利於彙整第十四條第二項之名單,得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明定以具有一定國民參與審判實務經驗、參與相當時數之研習或以其他適當專業認定之方式認定之。
  2. 2.公設辯護人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所需實務經驗、研習時數或其他專業認定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3. 3.扶助律師為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所需實務經驗、研習時數或其他專業認定標準,由法律扶助基金會自行或依第一項之認定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條的規定,可以進行如下解釋: 1. 這項條款提到了全國律師聯合會可以明確規定具有一定國民參與審判實務經驗、參與相當時數之研習,或其他適當專業認定方式。這意味著全國律師聯合會可以根據這些標準來認定合格的人選,並將其列入第十四條第二項所述的名單中。 例如,全國律師聯合會可以規定一個人需要至少有5年的律師執業經驗以及完成相關培訓課程,才能被認定為具有一定國民參與審判實務經驗。 2. 這項條款提到了司法院可以制定公設辯護人的實務經驗、研習時數或其他專業認定標準。這意味著司法院有權利確定公設辯護人的資格要求,以確保他們具備足夠的專業能力來處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 例如,司法院可以要求公設辯護人在律師執業期間至少參與過10個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或完成相關的培訓課程,以確保他們具有足夠的經驗和專業知識。 3. 這項條款提到了法律扶助基金會可以自行或按照第一項的認定來確定扶助律師處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所需的實務經驗、研習時數或其他專業標準。這意味著法律扶助基金會有權利制定相應的資格要求,以確保扶助律師具有足夠能力參與國民參與審判案件。 例如,法律扶助基金會可以要求扶助律師在參與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前完成特定的培訓課程,或者至少具有5年的律師執業經驗,以確保他們具有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全國律師聯合會相關規定 - 司法院相關命令或指南 - 法律扶助基金會相關規定或指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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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為利於彙整第十四條第二項之名單,得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明定以具有一定國民參與審判實務經驗、參與相當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