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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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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院、法務部與所屬各機關、全國律師聯合會與各地方律師公會、法律扶助基金會與所屬各分會在其職掌範圍內,宜致力辦理律師或公設辯護人國民法官研習課程,並通報司法院、全國律師聯合會或法律扶助基金會認列之。
  2. 2.其他組織或團體辦理之律師研習課程與國民法官制度或刑事辯護相關者,亦得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請認定為國民法官研習課程。
  3. 3.全國律師聯合會完成前項認定後,並應通報司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了國民法官研習課程的辦理機制。 根據第1項,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其所屬分會在職掌範圍內應致力辦理律師或公設辯護人之國民法官研習課程。並且,這些組織辦理的研習課程可以向司法院、全國律師聯合會或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認列。 根據第2項,其他組織或團體辦理的律師研習課程如果與國民法官制度或刑事辯護有關,也可以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請認定為國民法官研習課程。 第3項要求全國律師聯合會完成認定後應通報司法院。 這些條款的目的是為了提供給律師或公設辯護人參與國民法官研習課程的機會,並促進律師對國民法官制度和刑事辯護事務的了解和專業學習。 資料來源: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7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全國法規查詢系統 [Statutory Database], accessed September 2021,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24&s1="國民法官法"&k1="法施行細則"&s2=1&clang=en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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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司法院、法務部與所屬各機關、全國律師聯合會與各地方律師公會、法律扶助基金會與所屬各分會在其職掌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