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利用其職務身分,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不法之特殊待遇。
二、向與參與審判案件有利害關係之人收受餽贈或其他利益。
三、就參與審判案件相關事項,向法官、其他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為關說或請託。
四、公開發表可能影響審判公正之言論。
- 前項第二款之利害關係之人,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告訴代理人、訴訟程序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沒收程序參與人及其代理人。
二、被告、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訴訟程序參與人、沒收程序參與人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二親等以內之姻親、同居人,或與之訂有婚約之人。
三、其他因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審判職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之人。
-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參與審判過程中,應依審判長之指揮,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並不得違反審判長為維持公正審理所為之指示。









第 二 編 適用案件、管轄及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辯護 §4 第 二 章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辯護 §12
第 三 編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18 第 二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21 第 一 節 參與審判資格之認定及積極資格 §21
第 三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選任 §43 第 一 節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之組成及審查之原則 §43 第 三 節 複選名冊之更正及使用期限 §55 第 四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通知及除名 §57 第 六 節 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或備選國民法官之送達方法 §63
第 四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解任 §64 第 五 章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保護 §74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83 第 二 節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之處理 §95 第 三 節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之基本原則 §96
第 四 節 錄音、錄影之供述證據 §120
第 二 節 檢察官、辯護人之事前聯繫及事前協商程序 §129 第 四 節 證據資料之調取與調查證據之準備 §136 第 六 節 檢察官、辯護人主張之提出 §144 第 七 節 爭執與不爭執事項之整理 §147 第 八 節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與證據意見 §151
第 八 節 訴訟參與人對證據表示意見及辯論證明力 §228
第 七 章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請求釋疑及提問 §233 第 二 款 各種科刑事項之討論及表決 §271
第 五 節 終局評決方法、評議意見之記載、確認與閱覽 §284
第 一 章 資料之蒐集、調查與統計 §316 第 一 節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實務資料之定期蒐集、調查與統計 §316 第 二 節 國民參與審判相關行政事項調查 §322 第 三 節 國民參與審判經驗調查 §323 第 五 節 職權行使之協力合作與內部分工 §331 第 六 節 調查、研究成果之公布 §332
第 四 章 調查研究事項之續行、成效評估期間之延長與續行 §339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