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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1. 1.本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評議秘密,指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其所稱個別意見陳述,並不包括判決書已記載之事項。
  2. 2.本法第九條第三項之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包括: 一、依本法第四十條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規定不得揭露個人資料之情形。 二、涉及個人隱私或業務秘密之事項。 三、其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
  3. 3.參與審判之國民對於保密義務之範圍有疑惑者,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應盡力釋疑之。
  4. 4.前項釋疑,得說明下列事項之揭露,而未涉及評議秘密或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者,不違反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 一、地方法院之環境、設施、服務與氛圍。 二、於公開法庭中,一般人均得見聞之事項。 三、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之流程。 四、選任期日到庭通知書、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選任程序說明書及審理計畫書記載之事項。 五、判決書記載之事項。 六、審判長或法官於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程序(以下簡稱審前說明程序)中說明之內容。 七、審判長或法官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疑惑(以下簡稱請求釋疑)、確認問題、評議或其他程序中說明之法律原則。 八、對法官、檢察官、辯護人開庭表現之印象。 九、參與審判之心得、感想。 十、其他屬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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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被分為四項進行解釋: 1. 第一項解釋了本法第九條第三項的評議秘密的意義,指的是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所提到的事項。此外,個別意見陳述並不包含在判決書中記載的事項。 2. 第二項解釋了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的範圍,包括: - 根據本法第四十條和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的規定不得揭露個人資料的情況。 - 涉及個人隱私或業務秘密的事項。 - 其他根據法律應保密的事項。 3. 第三項規定,如果參與審判的國民對於保密義務的範圍有疑問,審理本案的法院應盡力釋疑。 4. 第四項規定,釋疑可以說明以下事項的揭露,只要不涉及評議秘密或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即可,並不違反本法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 - 地方法院的環境、設施、服務和氛圍。 - 在公開法庭中,一般人都可以見聞的事項。 - 國民參與審判程序的流程。 - 選任期日到庭通知書、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選任程序說明書和審理計畫書上所記載的事項。 - 判決書上所記載的事項。 - 審判長或法官在審前說明程序中所說明的內容。 - 審判長或法官在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根據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疑問、確認問題、評議或其他程序中所說明的法律原則。 - 對法官、檢察官、辯護人開庭表現的印象。 - 參與審判的心得和感想。 - 其他不屬於評議秘密和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的事項。 根據這條法規,國民法官在保密的範圍內應該遵守,在解釋釋疑時也應考慮到保密的需要,然而,一些與評議秘密或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無關的情報可以被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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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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