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85 條要求國民法官與法官終身保守評議秘密,當事人僅能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且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Q · 當過國民法官,事後可以跟別人說當初怎麼評議的嗎?
不行,保密是終身義務,沒有期限
依國民法官法第 85 條第 1 項,國民法官與法官對終局評議的個別意見、意見分布與評議經過負有嚴守秘密義務,且無期限、屬終身。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僅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且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不供閱覽。
你當完國民法官,回家後最想跟家人朋友炫耀的,大概就是「我那時候投了有罪,可是有個法官一直跟我唱反調」。第85條告訴你:這句話你一輩子都不能說。評議時誰講了什麼、意見怎麼分布、討論怎麼進行,全都要嚴守秘密,而且沒有期限,不是案件結束就解禁。這個保密義務保護的是評議室裡的暢所欲言,如果國民法官擔心自己的話會被傳出去,就不敢誠實表態。但這條也開了一道門給當事人:案件判決確定後,被告、辯護人可以「聲請閱覽」評議意見,看看當初到底是怎麼討論出這個結果的。代價是只能看、不能抄、不能拍、不能影印,而且國民法官的個資要被遮掉。一邊是終身緘默的素人,一邊是判決確定後才能掀開一角的當事人,這條在透明與保密之間劃了一條很精細的線。
國民法官法第 85 條為評議保密規範,課予國民法官與法官對終局評議內容的終身保密義務,同時例外允許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限於現場閱覽、不得抄錄攝影影印,並保護國民法官個人資料,在評議秘密與當事人知情監督間劃定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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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第85條第1項規定,國民法官及法官對評議時的個別意見陳述、意見分布、評議經過,應嚴守秘密,而且沒有期限,是終身義務。洩漏可能負法律責任。你可以說你當過國民法官、參與了哪件案子(公開資訊),但「誰主張什麼、票數怎麼分布」這類評議內幕,一個字都不能透露。
判決確定後可以。第85條第2項讓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有三道限制:必須等裁判確定、只能看不能抄錄攝影影印、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會被遮蔽保密。這是審查評決是否合法、尋找非常上訴或再審線索的重要管道,但因為不能影印,務必和律師事先規劃好現場要看什麼、怎麼記。
不可以。第85條第2項但書明文禁止抄錄、攝影或影印,你只能在現場閱覽。這跟一般刑事案件閱卷可以聲請影印卷宗完全不同。建議閱覽前就列好你想確認的問題清單,例如表決是否達法定門檻、有無重大程序瑕疵,現場聚焦查證,才不會白跑一趟。
指國民法官與法官對終局評議的個別意見、意見分布與評議經過負終身保密義務,保護評議室裡的誠實討論。
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於裁判確定後得向法院聲請,現場查看評議意見的有限權利。
沒有期限,是終身義務。案件判決確定也不解禁,評議內幕一輩子都不能對外透露。
判決主文與理由對外公開,但形成判決的評議過程(誰說什麼、票數分布)終身保密,兩者保護的對象不同。
確認裁判已確定 → 以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身分向法院聲請 → 現場閱覽,不得抄錄、攝影、影印。
不行。第 2 項但書明文禁止抄錄、攝影、影印,只能現場看,什麼都帶不走。
判決一確定就把握聲請閱覽,事先列好查證重點(表決門檻、程序瑕疵),現場聚焦記憶,評估非常上訴或再審。
可能依國民法官法相關規定負法律責任,這份終身緘默是制度信任的基石,不是可拿來說嘴的談資。
台灣選擇終身緘默換取評議室誠實,英美陪審多允許審後受訪暢談心路,是相反的制度選擇。
| 比較面向 | 閱覽評議意見 | 一般刑事閱卷 |
|---|---|---|
| 聲請時點 | 限裁判確定後 | 偵查、審理中即可依規定聲請 |
| 可否影印 | 禁止抄錄、攝影、影印 | 得聲請影印卷宗 |
| 聲請人 | 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 | 辯護人、當事人等依刑訴規定 |
| 個資保護 |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遮蔽不供閱覽 | 依個資與卷證一般規範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國民法官及法官就終局評議時所為之個別意見陳述、意見分布情形、評議之經過,應嚴守秘密。 案件之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前項之情形,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屬於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不得供閱覽。
立法理由一、評議秘密為擔保所有參與評議者於討論時自由表意不受外界干涉之重要機制,為使參與評議之國民法官與法官得於評議時暢所欲言,並維護其人身安全,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七十條之規定,明定國民法官及法官就終局評議時所為之個別意見陳述、意見分布情形、評議之經過,應終生嚴守秘密。至於所謂個別意見陳述,係指例如甲法官主張應判處殺人罪,但A國民法官主張應為無罪者是;所謂意見分布情形,係指例如有五名國民法官主張無罪,但一名國民法官主張有罪者是;又所謂評議之經過,係指例如A國民法官原本主張有罪,但其後又變更見解為無罪者是。 二、現行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前段賦予一定身分之人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之權利,而本法施行後,為兼顧此類案件閱覽評議意見之需求,避免與一般刑事案件發生輕重失衡之結果,案件之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自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爰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第二項,以資周全。至於案件之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閱覽評議意見之範圍、方式等,則另於施行細則明定,併此敘明。 三、又案件之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於裁判確定後固得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惟為周全保障國民法官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且使其不致因為將來身分可能被當事人知悉,而無法自由表示意見,減少外界可能干涉國民法官風險,爰訂定第三項,明定於此時包括姓名在內之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仍應予以保密,不得供閱覽。
一、評議秘密為擔保所有參與評議者於討論時自由表意不受外界干涉之重要機制,為使參與評議之國民法官與法官得於評議時暢所欲言,並維護其人身安全,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七十條之規定,明定國民法官及法官就終局評議時所為之個別意見陳述、意見分布情形、評議之經過,應終生嚴守秘密。至於所謂個別意見陳述,係指例如甲法官主張應判處殺人罪,但A國民法官主張應為無罪者是;所謂意見分布情形,係指例如有五名國民法官主張無罪,但一名國民法官主張有罪者是;又所謂評議之經過,係指例如A國民法官原本主張有罪,但其後又變更見解為無罪者是。 二、現行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前段賦予一定身分之人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之權利,而本法施行後,為兼顧此類案件閱覽評議意見之需求,避免與一般刑事案件發生輕重失衡之結果,案件之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自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爰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第二項,以資周全。至於案件之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閱覽評議意見之範圍、方式等,則另於施行細則明定,併此敘明。 三、又案件之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於裁判確定後固得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惟為周全保障國民法官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且使其不致因為將來身分可能被當事人知悉,而無法自由表示意見,減少外界可能干涉國民法官風險,爰訂定第三項,明定於此時包括姓名在內之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仍應予以保密,不得供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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