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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終局評議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即宣示判決
  2. 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說明其意義。但科刑判決,得僅宣示所犯之罪及主刑
  3. 宣示判決,應通知國民法官到庭。但國民法官未到庭,亦得為之。
  4. 判決經宣示後,至遲應於判決宣示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判決書原本交付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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