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庭宣示之判決,由法官製作判決書並簽名之,且應記載本件經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之旨。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87條規定,判決書由職業法官製作並簽名,國民法官不簽名,但須記載「經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之旨。
Q · 國民法官需要在判決書上簽名嗎?
不用,判決書只由職業法官製作並簽名。
依國民法官法第87條,國民法官全程參與評議與表決,但正式判決書由職業法官製作、簽名,國民法官一個都不簽。判決書須記載「本件經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以此證明素人全程在場、裁判具民主正當性。換句話說,你讀到的判決理由,是職業法官把集體評議結果書寫成文字的產物。
你以為國民法官法庭的判決,是六位國民法官跟三位職業法官一起寫、一起簽名的?不是。國民法官跟法官確實一起投票決定你有罪無罪、判多重(這個過程叫評議,就是大家關起門來討論加表決),但最後那份正式的判決書,只由職業法官製作、簽名,國民法官一個都不簽。判決書裡還必須寫上一句「本件經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這句話是一枚正當性的印章:證明這不是法官一個人說了算,而是有素人全程在場、一起表決。為什麼這個分工跟你有關?因為你讀到的判決理由,是職業法官把集體投票結果「翻譯」成文字的產物。投票是大家的,文字是法官的,而上訴攻防,往往就打在這道翻譯的接縫上。
國民法官法第87條規範國民法官法庭判決書的製作主體與形式要件:判決雖由六名國民法官與三名職業法官共同評議表決,但判決書僅由職業法官製作並簽名,且須記載「本件經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作為國民全程參與、裁判具民主正當性的形式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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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依國民法官法第87條,判決書由職業法官製作並簽名,國民法官不簽名。判決書只會記載「本件經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這句話,證明素人有全程參與,但不會出現國民法官的姓名或個別意見。這是搭配評議秘密的設計,目的是保護國民法官不因判決結果被特定出來、被報復。
是職業法官寫的。國民法官跟法官一起投票決定有罪無罪和刑度(這叫評議),但把結果寫成有條理的判決理由、製作成正式文書,是職業法官的工作。這代表你讀到的「理由」其實是法官對集體投票的詮釋,上訴時最值得攻的,正是理由的論證跟主文或評議結果對不上的地方。
它是判決正當性的形式證明,證明素人全程在場參與。它不是可有可無的套語,一旦漏記或記載不實,可能動搖判決的合法性,成為對手切入的上訴爭點。
規定國民法官法庭判決書由職業法官製作簽名、國民法官不簽名,並須記載全體參與審判之旨。
兩者共同評議、投票決定有罪無罪與刑度;但判決書的製作與簽名只由職業法官負責。
判決書中載明國民法官全程參與的法定記載,作為裁判民主正當性的形式證明。
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關起門共同討論並表決被告有罪無罪、刑度的程序,內容受評議秘密保護。
比對主文與理由 → 確認有無記載全體參與 → 檢視理由與評議是否矛盾 → 20 日內上訴。
於判決書送達後 20 日內委任律師,針對判決理由與法定記載瑕疵提起上訴。
對照當庭宣示的主文與事後撰寫的理由,找論證跳躍、與結論矛盾或漏記法定事項處。
被害人原則上不能自己上訴,可將具體質疑整理成書面,於期限內促請檢察官提起上訴。
國民法官判決書多了「全體參與審判」的法定記載要件,其餘製作主體仍是職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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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庭宣示之判決,由法官製作判決書並簽名之,且應記載本件經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之旨。
立法理由一、製作判決書之目的,在於對外界說明法院得心證之理由,並提供上訴審法院審查及外界公評之依據,故製作判決書仍須具備相當之法律專業知能,故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國民法官法庭宣示之判決均應由法官製作判決書並簽名之。 二、又為表彰案件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旨,應於判決書中記載本件經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之旨。
一、製作判決書之目的,在於對外界說明法院得心證之理由,並提供上訴審法院審查及外界公評之依據,故製作判決書仍須具備相當之法律專業知能,故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國民法官法庭宣示之判決均應由法官製作判決書並簽名之。 二、又為表彰案件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旨,應於判決書中記載本件經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之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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