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 1.司法院與所屬機關得積極以問卷及辦理座談會、交流活動或其他適當方式,使參與審判之國民分享及交流參與審判之經驗、心得或感想。
- 2.其他機關、團體、組織,或由參與審判之國民自主組織國民法官經驗者團體,亦得辦理前項所定事項。
- 3.前二項之分享及交流,應注意不得使參與審判之國民有下列之情形: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行為。 二、違反保密義務之行為。 三、其他涉及特定案件之利害關係之行為。
- 4.如以公開方式討論關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就參與審判案件之職權行使事項者,宜於判決確定後為之。
- 5.機關、團體或組織為辦理第二項之事項,得請求司法院或所屬機關在行政資源足以因應範圍內,徵詢參與審判國民參與意願、提供活動進行方式建議、遵循前項規定之指引、租借場地或其他適當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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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0條,以下是對該法條每一項的釋義: 1. 司法院與所屬機關得積極以問卷及辦理座談會、交流活動或其他適當方式,使參與審判之國民分享及交流參與審判之經驗、心得或感想。 這項規定允許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透過問卷調查、座談會、交流活動等方式,促使參與審判的國民分享和交流他們參與審判的經驗、心得或感想。 2. 其他機關、團體、組織,或由參與審判之國民自主組織國民法官經驗者團體,亦得辦理前項所定事項。 除了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外,其他機關、團體、組織或由參與審判的國民自行組織的國民法官經驗者團體,也有權辦理前一項所提到的事項。 3. 前二項之分享及交流,應注意不得使參與審判之國民有下列之情形: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行為。 二、違反保密義務之行為。 三、其他涉及特定案件之利害關係之行為。 進行前述分享及交流活動時,應注意不得讓參與審判的國民涉及以下情況: 一、違反國民法官法第18條第1款之行為。該法條規定,國民法官不得公開揭露與審判案件相關的事宜。 二、違反保密義務之行為。國民法官有保密審判內容的責任,不得透露或洩漏相關信息。 三、其他涉及特定案件之利害關係之行為。在分享及交流活動中,應避免參與審判的國民涉及特定案件的利害關係。 4. 如以公開方式討論關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就參與審判案件之職權行使事項者,宜於判決確定後為之。 如要公開討論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案件的職權行使事項,應在判決確定後進行。 5. 機關、團體或組織為辦理第二項之事項,得請求司法院或所屬機關在行政資源足以因應範圍內,徵詢參與審判國民參與意願、提供活動進行方式建議、遵循前項規定之指引、租借場地或其他適當之協助。 為了進行前項所提到的事項,機關、團體或組織可以要求司法院或其所屬機關,在行政資源充足的情況下,徵詢參與審判的國民的參與意願,提供活動進行方式的建議,並遵循前述規定的指引,請求租借場地或提供其他適當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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