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司法院與所屬機關得積極以問卷及辦理座談會、交流活動或其他適當方式,使參與審判之國民分享及交流參與審判之經驗、心得或感想。
  2. 其他機關、團體、組織,或由參與審判之國民自主組織國民法官經驗者團體,亦得辦理前項所定事項。
  3. 前二項之分享及交流,應注意不得使參與審判之國民有下列之情形: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行為。 二、違反保密義務之行為。 三、其他涉及特定案件之利害關係之行為。
  4. 如以公開方式討論關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就參與審判案件之職權行使事項者,宜於判決確定後為之。
  5. 機關、團體或組織為辦理第二項之事項,得請求司法院或所屬機關在行政資源足以因應範圍內,徵詢參與審判國民參與意願、提供活動進行方式建議、遵循前項規定之指引、租借場地或其他適當之協助。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