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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法院宜於每年度造具為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辯護之義務辯護律師名冊,作為審判長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指定之依據。
  2. 地方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洽請轄區之地方律師公會依其實際需求,於每年度彙整具有為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辯護之知識、經驗及專長之辯護律師名單送交地方法院參考;地方法院所在地之無地方律師公會,或地方律師公會難以及時彙整名單送交地方法院者,得洽請全國律師聯合會提供之。
  3. 前項名單之彙整與提供,得由全國律師聯合會統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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