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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1. 1.地方法院宜於每年度造具為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辯護之義務辯護律師名冊,作為審判長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指定之依據。
  2. 2.地方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洽請轄區之地方律師公會依其實際需求,於每年度彙整具有為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辯護之知識、經驗及專長之辯護律師名單送交地方法院參考;地方法院所在地之無地方律師公會,或地方律師公會難以及時彙整名單送交地方法院者,得洽請全國律師聯合會提供之。
  3. 3.前項名單之彙整與提供,得由全國律師聯合會統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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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4條的規定,地方法院應該每年製定一份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辯護律師名冊,作為審判長指定律師的參考。這份名冊應該包含具有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辯護相關知識、經驗和專長的律師名單。如果地方法院認為有需要的話,可以與地方律師公會合作,按照實際需求彙整並提供相關的律師名單。如果地方法院所在地沒有地方律師公會,或者地方律師公會難以及時提供名單,地方法院可以拜託全國律師聯合會提供名單。整理和提供名單的工作可以由全國律師聯合會統籌辦理。這樣可以確保地方法院能夠選擇合適的律師來參與審判案件的辯護工作。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18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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