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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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3條,審判長在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時應注意落實國民法官制度的宗旨和被告受到確實有效辯護的保護,並選擇適當的辯護人。根據第2項,審判長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指定2名或3名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辯護。如果案情重大或繁雜,並且需要增加辯護人,則可以指定3名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辯護。但不宜為共同被告指定同一名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辯護。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五條第五項條文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被告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共同被告名詞
- 國民法官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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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