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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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律師擔任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辯護人職務時,應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並為以下事項處理,以善盡其辯護職責:注意維護被告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勤勉盡責,詳細分析案件事證並研究相關法規,提升辯護策略的精確性、積極吸收新知,充實法律專業學識,提升辯護品質、維護司法審判程序的公平、公正、尊嚴及名譽。 公設辯護人在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中也擔任辯護人職務時,應誠實執行職務,並遵循前述律師的辯護職責。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五項及本細則的解釋,公設辯護人包括公設辯護人和地方法院聘用的辯護人。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辯護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本案名詞
- 審判程序名詞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第五條第五項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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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