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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1. 1.律師擔任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辯護人職務者,應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正信實執行職務,並為以下之處理,以善盡其辯護職責: 一、注意維護被告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 二、勤勉盡責,詳為分析本案事證及精研相關法規,確實擬定辯護策略。 三、積極吸收新知,充實法律專業學識,提升辯護品質。 四、維護司法審判程序之公平、公正、尊嚴及名譽。
  2. 2.公設辯護人擔任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辯護人,應誠正信實執行職務,並準用前項規定,以善盡其辯護職責。
  3. 3.本法第五條第五項及本細則所稱公設辯護人包含公設辯護人及地方法院之約聘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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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律師擔任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辯護人職務時,應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並為以下事項處理,以善盡其辯護職責:注意維護被告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勤勉盡責,詳細分析案件事證並研究相關法規,提升辯護策略的精確性、積極吸收新知,充實法律專業學識,提升辯護品質、維護司法審判程序的公平、公正、尊嚴及名譽。 公設辯護人在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中也擔任辯護人職務時,應誠實執行職務,並遵循前述律師的辯護職責。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五項及本細則的解釋,公設辯護人包括公設辯護人和地方法院聘用的辯護人。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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