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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數罪經檢察官合併起訴,法院僅就其中部分之罪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者,其餘案件仍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2. 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與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經檢察官合併起訴,法院就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均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者,其餘案件亦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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