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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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0條是關於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數罪經檢察官合併起訴的情況下,法院只就其中部分之罪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法院應依國民法官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然而,這只是提供的法條內容,並未提供具體的案例來進一步解釋該條規定的適用情況。因此,關於具體適用該條規定的案件範例,目前沒有提供足夠的資料來回答。
- 非名詞
- 合併起訴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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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