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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1. 1.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與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經檢察官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合併起訴者,其起訴之方式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2. 2.法院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時,應審酌前條第一項各款事項,平衡兼顧公共利益被告、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權益,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之理解與負擔,妥慎為之。
  3. 3.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經法院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者,應依第七條規定處理。
  4. 4.法院為本法第七條第一項但書之裁定前,得徵詢被害人或其家屬、告訴人或其代理人、參與訴訟之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參與訴訟之第三人或其代理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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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9 條共有四項內容。以下逐條討論: 1. 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與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經檢察官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合併起訴者,其起訴之方式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一項,如果有應行國民參與審判和不應行國民參與審判的罪行合併起訴,依照國民法官法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起訴的方式將適用國民法官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具體來說,在合併起訴的情況下,對於需要國民參與審判的罪行以及不需要國民參與審判的罪行,根據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將分開進行審理。 2. 法院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時,應審酌前條第一項各款事項,平衡兼顧公共利益、被告、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權益,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之理解與負擔,妥慎為之。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二項,當法院根據國民法官法第七條第一項中的但書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時,應該考慮前項第一項列舉的事項,平衡考慮公共利益、被告、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的權益,以及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對這些事項的理解和負擔,並做出慎重的決定。 3. 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經法院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者,應依第七條規定處理。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三項,如果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的罪行經法院根據國民法官法第七條第一項中的但書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則應按照國民法官法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4. 法院為本法第七條第一項但書之裁定前,得徵詢被害人或其家屬、告訴人或其代理人、參與訴訟之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參與訴訟之第三人或其代理人之意見。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四項,法院在做出根據國民法官法第七條第一項但書裁定之前,可以聆聽被害人或其家屬、告訴人或其代理人、參與訴訟的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參與訴訟的第三人或其代理人的意見。 參考資料: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LawSingle.aspx?Pcode=K0030052) 2. 國民法官法 (https://law.moj.gov.tw/Law/LawSingle.aspx?Pcode=D0030121&FL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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