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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判長於科刑評議時,宜先向國民法官說明法定刑處斷刑宣告刑之意義,及被告成立罪名之法定刑、可能之處斷刑與定執行刑範圍。
  2. 除前項規定事項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亦得說明緩刑易刑處分、免刑、假釋保安處分沒收等制度存在之意義及科刑以外之社會性制裁作用。
  3. 前二項說明,宜於事前有使當事人、辯護人確認並表示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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