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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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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判長於科刑評議時,宜先向國民法官說明法定刑處斷刑宣告刑之意義,及被告成立罪名之法定刑、可能之處斷刑與定執行刑範圍。
  2. 2.除前項規定事項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亦得說明緩刑易刑處分、免刑、假釋保安處分沒收等制度存在之意義及科刑以外之社會性制裁作用。
  3. 3.前二項說明,宜於事前有使當事人、辯護人確認並表示意見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所提供的文本,无法回答关于国民法官法施行细则第263条的问题。

  • 科刑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法定刑名詞
  • 處斷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被告名詞
  • 緩刑名詞
  • 易刑處分名詞
  • 假釋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沒收名詞
  • 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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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63 條規定:「審判長於科刑評議時,宜先向國民法官說明法定刑、處斷刑及宣告刑之意義,及被告成立罪名之法定刑、可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