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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63 條
- 1.審判長於科刑評議時,宜先向國民法官說明法定刑、處斷刑及宣告刑之意義,及被告成立罪名之法定刑、可能之處斷刑與定執行刑範圍。
- 2.除前項規定事項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亦得說明緩刑、易刑處分、免刑、假釋、保安處分、沒收等制度存在之意義及科刑以外之社會性制裁作用。
- 3.前二項說明,宜於事前有使當事人、辯護人確認並表示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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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所提供的文本,无法回答关于国民法官法施行细则第263条的问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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