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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64 條
- 1.審判長於科刑評議時,宜向國民法官說明國家對於特定犯罪行為科處刑罰及其他處遇措施之目的。
- 2.審判長於前項說明後,宜向國民法官說明罪責原則,並請國民法官以行為責任為基礎,先行檢視行為責任之輕重,再討論與一般情狀有關之事項,並注意刑罰與罪責相當之重要性。
- 3.審判長說明前二項事項時,得輔以類似罪名之法定刑解說,並向國民法官說明立法者預設不同犯罪法定刑輕重之理由。
- 4.前三項說明,準用前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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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64條有以下內容: 1. 根據該條,審判長在進行科刑評議時應對國民法官解釋國家對於特定犯罪行為所施行刑罰及其他處遇措施的目的。這一規定的目的是讓國民法官了解刑罰的目的,以便能更好地參與討論及作出判決。 2. 該條進一步要求審判長在解釋刑罰目的之後,應向國民法官解釋罪責原則,並要求國民法官在評估罪責時先考慮行為責任的嚴重程度,然後再考慮與一般情況相關的因素,同時要注意刑罰與罪責相當的重要性。這一條款的目的在於引導國民法官在討論刑罰時能有系統地考慮行為和罪責之間的關係,以及刑罰的公正性。 3. 在說明前述兩點時,審判長可以用類似罪名的法定刑解釋輔助說明,並向國民法官解釋立法者對不同犯罪法定刑輕重的理由。這一項是為了幫助國民法官理解立法者在制定相似罪名的法定刑時的考量,以提供更全面的判決基礎。 4. 最後,該條款指明這些說明應參照前條第三項的規定。這條規定有關審判長應向國民法官提供基礎法律知識的要求。 以上所述是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64條的內容進行的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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