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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65 條

  1. 1.審判長為前二條之說明後,宜使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具體討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科刑辯論中主張之重要量刑事實。
  2. 2.審判長或陪席法官基於審判中調查證據之結果,認為其他對科刑有重要影響之量刑事實,亦得提出討論之。
  3. 3.國民法官法庭宜確認前二項之量刑事實,並以此為基礎分別討論各該事實對於科刑之性質、意義及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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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65 條規定了國民法官法庭中有關科刑辯論的內容和程序。 根據第 1 條,審判長在國民法官法庭中應使法庭成員對檢察官、被告和辯護人在科刑辯論中所主張的重要量刑事實進行具體討論。這意味著審判長應該確保在量刑辯論中所有涉及科刑的重要事實都得到充分討論和考慮。 根據第 2 條,審判長或陪席法官基於審判中調查證據的結果,認為其他對科刑有重要影響的量刑事實,也可以提出討論。這表明審判長或陪席法官可以根據審判過程中所掌握的證據資料,提出其他可能對科刑有影響的事實進行討論。 第 3 條指出,國民法官法庭應該確認前兩項所討論的量刑事實,並以這些事實為基礎,分別討論各個事實對於科刑的性質、意義和重要性。這意味著對於科刑涉及的各個事實,法庭應該進一步分析和評估其對於量刑的影響和意義。 根據這些規定,國民法官法庭在審理案件時應根據各方在科刑辯論中主張的重要量刑事實進行討論,並且可以提出其他可能對科刑有影響的事實進行討論。同時,法庭應對這些量刑事實進行確認、評估和分析,以在量刑過程中考慮它們的重要性和影響。當然,這些法規的具體應用還需要參考該法庭的內部規章和各具體案件下的相關法律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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