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審判長為前二條之說明後,宜使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具體討論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於科刑辯論中主張之重要量刑事實。
- 審判長或陪席法官基於審判中調查證據之結果,認為其他對科刑有重要影響之量刑事實,亦得提出討論之。
- 國民法官法庭宜確認前二項之量刑事實,並以此為基礎分別討論各該事實對於科刑之性質、意義及重要性。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6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