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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判長為前二條之說明後,宜使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具體討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科刑辯論中主張之重要量刑事實。
  2. 審判長或陪席法官基於審判中調查證據之結果,認為其他對科刑有重要影響之量刑事實,亦得提出討論之。
  3. 國民法官法庭宜確認前二項之量刑事實,並以此為基礎分別討論各該事實對於科刑之性質、意義及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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