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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66 條
- 1.國民法官法庭宜於充分討論前條量刑事實後,再討論及表決與本案有關之各該科刑事項。
- 2.本細則所稱科刑事項,除關於刑之加重、減輕、免除或酌減、刑罰之科處、定執行刑、緩刑、易刑處分等事項外,亦包含保安處分及沒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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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66條的內容,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幾點: 1. 國民法官法庭在討論量刑時,應先充分討論前一條的量刑事實,然後再討論並表決與本案相關的各個科刑事項。這意味著法庭在考慮量刑時應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並逐一討論和表決相關的刑罰內容。 2. 細則中提到的科刑事項,除了涉及刑罰的加重、減輕、免除、酌減、科處、定執行和緩刑等事項之外,還包括保安處分和沒收事項。保安處分是指法庭根據案情和法律規定對被告作出的特別處分,而沒收是指法庭依法將被告的財物或財產沒收。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得出以下幾點釋義: - 國民法官法庭應該按照程序,在討論量刑之前,先詳細討論案件的量刑事實,以便更好地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相關的事實依據。 - 法庭在討論量刑時應該充分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並逐一討論和表決相關的刑罰內容,包括其加重、減輕、免除、酌減、科處、定執行和緩刑等事項。 - 除了刑罰內容之外,法庭還應該考慮是否需要對被告做出保安處分或沒收被告的財產。 這些解釋是根據問題提供的資料,並參考相關法規進行的。由於沒有具體的法條或相關範例,因此無法給出更具體的解釋或例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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