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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67 條

  1. 1.為使國民法官法庭聚焦於重點深入討論下列科刑事項,審判長得依職權或國民法官法庭成員之請求,以適當方式先行確認國民法官法庭成員暫定意見,以此為基礎充分討論後,再進行終局評決: 一、是否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選擇主刑從刑保安處分之種類。 三、決定刑度及其他具體期間。 四、是否給予緩刑、緩刑期間及選擇緩刑之負擔。 五、其他審判長認有必要之事項。
  2. 2.前項確認之方法不拘形式,得以記名或不記名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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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67條,審判長有權依職權或國民法官法庭成員的請求以適當的方式確認國民法官法庭成員的暫定意見,並在充分討論後進行終局評決,主要包括以下科刑事項: 1. 判決中是否加重、減輕或免除刑罰。 2. 選擇主刑、從刑、保安處分的種類。 3. 決定刑度和其他具體期間。 4. 是否給予緩刑、緩刑期間以及選擇緩刑的負擔。 5. 其他審判長認為有必要的事項。 在確認暫定意見時,審判長可以選擇記名或不記名的方式進行。 根據以上資料,我無法提供更多與該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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