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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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67條,審判長有權依職權或國民法官法庭成員的請求以適當的方式確認國民法官法庭成員的暫定意見,並在充分討論後進行終局評決,主要包括以下科刑事項: 1. 判決中是否加重、減輕或免除刑罰。 2. 選擇主刑、從刑、保安處分的種類。 3. 決定刑度和其他具體期間。 4. 是否給予緩刑、緩刑期間以及選擇緩刑的負擔。 5. 其他審判長認為有必要的事項。 在確認暫定意見時,審判長可以選擇記名或不記名的方式進行。 根據以上資料,我無法提供更多與該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 國民法官名詞
- 科刑名詞
- 免除名詞
- 主刑名詞
- 從刑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緩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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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