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為使國民法官法庭聚焦於重點深入討論下列科刑事項,審判長得依職權或國民法官法庭成員之請求,以適當方式先行確認國民法官法庭成員暫定意見,以此為基礎充分討論後,再進行終局評決: 一、是否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選擇主刑、從刑、保安處分之種類。 三、決定刑度及其他具體期間。 四、是否給予緩刑、緩刑期間及選擇緩刑之負擔。 五、其他審判長認有必要之事項。
- 前項確認之方法不拘形式,得以記名或不記名方式為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67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