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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使國民法官法庭聚焦於重點深入討論下列科刑事項,審判長得依職權或國民法官法庭成員之請求,以適當方式先行確認國民法官法庭成員暫定意見,以此為基礎充分討論後,再進行終局評決: 一、是否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選擇主刑從刑保安處分之種類。 三、決定刑度及其他具體期間。 四、是否給予緩刑、緩刑期間及選擇緩刑之負擔。 五、其他審判長認有必要之事項。
  2. 前項確認之方法不拘形式,得以記名或不記名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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