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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68 條
審判長宜解說檢察官之求刑、辯護人與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及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所表示科刑意見之意義,並告知國民法官不受該等科刑意見拘束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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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68條規定,審判長應解釋檢察官所提出的求刑、辯護人與被告願受的科刑範圍,以及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有權陳述意見的人對科刑的意見。審判長還要告知國民法官,他們不受這些科刑意見的拘束。這是為了確保國民法官對案件做出公正的判決,不受外界壓力影響。 根據司法院的《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審判長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需要解釋檢察官對被告所求的刑罰範圍、辯護人以及被告願意接受的刑罰範圍。此外,還需要解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以及其他有權陳述意見的人對於刑罰範圍的意見。這些意見都是審判過程中需要考慮的因素。 同時,審判長還需告知國民法官,在做出判決時,他們不受這些科刑意見的拘束,也就是說國民法官不應受到外界意見的影響,應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來做出公正的判決。這樣的規定保障了審判的公正性,確保案件的審理結果真正反映了法律的精神和原則。 舉例來說,假設在一個刑事案件中,檢察官提出了某個刑罰的求刑意見,表示對於被告應獲得的刑罰範圍有一定意見。辯護人則表示,被告願意接受的刑罰範圍應該是另外一個範圍。同時,被害人或其家屬也對於刑罰範圍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在這種情況下,審判長需要解釋各方對於刑罰範圍的意見,並告知國民法官在做出判決時不受這些意見的拘束。最終,國民法官應根據案件的事實和法律來做出自己的判決,並不受其他人意見的影響。這樣保證了審判的公正性和獨立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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