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判長宜解說檢察官之求刑、辯護人與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及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所表示科刑意見之意義,並告知國民法官不受該等科刑意見拘束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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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宜解說檢察官之求刑、辯護人與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及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所表示科刑意見之意義,並告知國民法官不受該等科刑意見拘束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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