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6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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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69條的內容: 1. 根據法院的判斷,可以使用司法院開發的量刑工具來輔助討論,並向國民法官提供相關的資訊系統檢索結果供參考。這表示法院可以使用司法院提供的工具來幫助量刑判斷,並向國民法官提供有關資訊的檢索結果。 例子:假設法院需要對一位被告進行量刑判斷,法官可以使用司法院開發的量刑工具來查詢類似案例的量刑結果,以作為參考。 2. 在使用相關資訊系統之前,法院應充分告知國民法官相關資訊系統的運作原理、限制、製作結果的方法以及其他注意事項。這表示法院應該向國民法官解釋資訊系統的運作方式和相關細節,以便他們能夠正確理解和運用這些資訊。 例子:法院在使用量刑工具之前,應該向國民法官解釋該工具如何運作,例如它是基於哪些原則進行量刑判斷,以及該工具的限制和使用方法等。 3. 法院應該在準備程序中確認預定在科刑評議中使用的量刑工具,並以適當的方式通知檢察官和辯護人,並給予他們操作和陳述意見的機會。這表示法院應該確保在量刑評議中使用的工具是事先經過確認的,並將相關信息告知檢察官和辯護人,並給予他們操作和表達意見的機會。 例子:在進行量刑評議之前,法院應該確認使用的量刑工具,並通知檢察官和辯護人該工具的使用方法和相關細節,以便他們能夠適當地表達意見和操作。
- 國民法官名詞
- 科刑名詞
- 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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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