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7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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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70條的規定,審判長在討論科刑時,可以使用類似罪名、相同罪名以及相同罪名中類似或不同社會類型案件的量刑情況來作為參考。這是為了讓國民法官對於該案的討論有更好的理解。 然而,第2項強調了這種參考僅作為討論的參考,並沒有直接拘束國民法官法庭的效力。此外,應確保刑罰的公平性,避免國民法官將類似情節案件的量刑結論直接作為本案科刑決定的理由。 根據第3項的規定,提供第一項資料應在國民法官法庭充分討論後進行。此外,法院應事先通知當事人和辯護人預定提供的罪名和社會類型的種類和檢索條件,並給予檢察官和辯護人發表意見的機會。 依據最新發布的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2018年),此條規定了在討論科刑評議時可以使用類似或相同罪名案件量刑情形的參考。其目的是讓國民法官對於該案的科刑有更好的理解,但這並不意味著該量刑情形會直接拘束國民法官法庭。這也反映了法律追求科刑公正的核心價值。根據該條規定,法院在提供這些量刑情形前,應該事先通知當事人和辯護人並給予他們陳述意見的機會。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在討論科刑時能夠充分考慮各方的觀點並保證公平性。同時,討論科刑時應將該條參考資料視為討論的參考,而不是直接的科刑依據。這確保了國民法官在做出科刑決定時能夠獨立思考並考慮個案的特殊情況。
- 科刑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拘束名詞
- 本案名詞
- 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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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