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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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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關於主刑從刑、定執行刑、緩刑易刑處分保安處分沒收事項,應分別表決之。
  2. 2.前項科刑事項屬得由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裁量之決定者,如因意見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之情形,得以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方式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71 條規定了表決事項的分類。根據第一項,關於主刑、從刑、定執行刑、緩刑、易刑處分、保安處分及沒收等事項,應該分別進行表決。這表示在審判過程中,不同的刑事事項需要進行獨立的表決。 在第271條的第二項中,提到當在表決過程中,國民法官和法官之間意見存在歧異,而沒有達成國民法官與法官雙方意見合併的過半數意見時,可以根據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4項的規定,以特定方式做出決定。 在這個案例中,參考資料並未提及具體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解釋和應用。

  • 主刑名詞
  • 從刑名詞
  • 緩刑名詞
  • 易刑處分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沒收名詞
  • 科刑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審酌名詞
  • 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條文
  • 國民法官法83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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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71 條規定:「關於主刑、從刑、定執行刑、緩刑、易刑處分、保安處分及沒收事項,應分別表決之。前項科刑事項屬得由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