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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71 條

  1. 1.關於主刑從刑、定執行刑、緩刑易刑處分保安處分沒收事項,應分別表決之。
  2. 2.前項科刑事項屬得由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裁量之決定者,如因意見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之情形,得以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方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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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71 條規定了表決事項的分類。根據第一項,關於主刑、從刑、定執行刑、緩刑、易刑處分、保安處分及沒收等事項,應該分別進行表決。這表示在審判過程中,不同的刑事事項需要進行獨立的表決。 在第271條的第二項中,提到當在表決過程中,國民法官和法官之間意見存在歧異,而沒有達成國民法官與法官雙方意見合併的過半數意見時,可以根據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4項的規定,以特定方式做出決定。 在這個案例中,參考資料並未提及具體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解釋和應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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