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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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71 條規定了表決事項的分類。根據第一項,關於主刑、從刑、定執行刑、緩刑、易刑處分、保安處分及沒收等事項,應該分別進行表決。這表示在審判過程中,不同的刑事事項需要進行獨立的表決。 在第271條的第二項中,提到當在表決過程中,國民法官和法官之間意見存在歧異,而沒有達成國民法官與法官雙方意見合併的過半數意見時,可以根據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4項的規定,以特定方式做出決定。 在這個案例中,參考資料並未提及具體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解釋和應用。
- 主刑名詞
- 從刑名詞
- 緩刑名詞
- 易刑處分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沒收名詞
- 科刑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審酌名詞
- 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8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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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