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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72 條
- 1.關於刑之加重、減輕或免除事項,均應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科刑評議之表決方式決之。
- 2.法定刑之加重、減輕或免除,屬依法得審酌之事項者,宜先表決有無加重、減輕事由,再表決是否依法加重、減輕。
- 3.關於是否依法加重、減輕或免除,如因意見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之情形,得以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方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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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72條的規定: 1. 針對刑罰加重、減輕或免除的事項,必須按照本法第83條第3項關於科刑評議的表決方式來做出決定。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3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59 2. 在法定刑罰的加重、減輕或免除方面,屬於可以依法酌情處理的事項,應該先進行是否有加重、減輕的事由的表決,然後再決定是否依法進行加重或減輕。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59 3. 如果在是否依法加重、減輕或免除的問題上存在意見分歧,且未能達到國民法官和法官雙方意見的過半數情況,則可以根據本法第83條第4項的方式來做出決定。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4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59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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