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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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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關於刑之加重、減輕或免除事項,均應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科刑評議之表決方式決之。
  2. 2.法定刑之加重、減輕或免除,屬依法得審酌之事項者,宜先表決有無加重、減輕事由,再表決是否依法加重、減輕。
  3. 3.關於是否依法加重、減輕或免除,如因意見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之情形,得以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方式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72條的規定: 1. 針對刑罰加重、減輕或免除的事項,必須按照本法第83條第3項關於科刑評議的表決方式來做出決定。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3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59 2. 在法定刑罰的加重、減輕或免除方面,屬於可以依法酌情處理的事項,應該先進行是否有加重、減輕的事由的表決,然後再決定是否依法進行加重或減輕。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59 3. 如果在是否依法加重、減輕或免除的問題上存在意見分歧,且未能達到國民法官和法官雙方意見的過半數情況,則可以根據本法第83條第4項的方式來做出決定。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4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59

  • 免除名詞
  • 第八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科刑名詞
  • 法定刑名詞
  • 審酌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條文
  • 國民法官法83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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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72 條規定:「關於刑之加重、減輕或免除事項,均應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科刑評議之表決方式決之。法定刑之加重、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