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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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国民法官法施行细则第273条的规定: 1. 核心刑罚的讨论与表决应首先确认法定刑范围,然后再确认處斷刑范围,并在處斷刑范围内酌定适当的刑度。 2.国民法官法庭在确认可能的科刑范围后,根据刑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可以讨论和表决是否酌量减轻其刑。 3. 关于是否酌量减轻其刑的问题,如果意见分歧,未能达到包括国民法官和法官双方意见在内的过半数意见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本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决定。 根据这些规定,在判决案件时,法院应该首先确定法定刑范围,然后确认處斷刑范围,并在这个范围内酌量确定适当的刑罚。提到了刑法第五十九条,即刑法规定的酌量减轻刑罚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讨论和表决是否应该减轻刑罚。如果在减轻刑罚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无法达成过半数意见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民法官法的规定进行决定。 具体的案例或研究参考资料没有提供,无法提供相关例子。 参考资料: - 英文维基百科 - Judicial_system_of_Taiwan
- 主刑名詞
- 法定刑名詞
- 處斷刑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免除名詞
- 科刑名詞
- 第五十九條條文
- 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9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8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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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