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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73 條
- 1.主刑之討論與表決,宜先確認法定刑範圍,再確認處斷刑範圍,復於處斷刑範圍內酌定適當之刑度。
- 2.國民法官法庭依法定刑、刑之加重、減輕或免除之結果,確認可能之科刑範圍後,得討論及表決是否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 3.關於是否酌量減輕其刑,如因意見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之情形,得以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方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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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国民法官法施行细则第273条的规定: 1. 核心刑罚的讨论与表决应首先确认法定刑范围,然后再确认處斷刑范围,并在處斷刑范围内酌定适当的刑度。 2.国民法官法庭在确认可能的科刑范围后,根据刑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可以讨论和表决是否酌量减轻其刑。 3. 关于是否酌量减轻其刑的问题,如果意见分歧,未能达到包括国民法官和法官双方意见在内的过半数意见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本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决定。 根据这些规定,在判决案件时,法院应该首先确定法定刑范围,然后确认處斷刑范围,并在这个范围内酌量确定适当的刑罚。提到了刑法第五十九条,即刑法规定的酌量减轻刑罚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讨论和表决是否应该减轻刑罚。如果在减轻刑罚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无法达成过半数意见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民法官法的规定进行决定。 具体的案例或研究参考资料没有提供,无法提供相关例子。 参考资料: - 英文维基百科 - Judicial_system_of_Taiwan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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