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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74 條
- 1.討論是否判處死刑時,審判長宜使國民法官充分理解死刑之意義與效果,提醒死刑為對犯罪情節最重大之罪所科處之最嚴重刑罰,應特別注意其衡平性及公平性,並適時說明於我國具有效力之國際公約對於科處死刑之限制。
- 2.是否判處死刑之表決,宜單獨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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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74 條,當審判長討論是否判處死刑時,應讓國民法官充分理解死刑的意義和效果。同時,審判長應提醒國民法官,死刑是對於犯罪情節最重大之罪所科處的最嚴重刑罰,因此對死刑的衡平性和公平性要特別加以注意。此外,審判長還應適時向國民法官說明,在我國具有效力的國際公約中對於科判死刑有哪些限制。 2. 根據該法施行細則第 274 條,對於是否判處死刑的表決,應單獨進行。這表示在審判過程中,針對是否判處死刑,必須單獨進行表決,不能與其他判決事項一起表決。 參考資料: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12月31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40112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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