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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 第四章 會報及會議

§ 24–252

24
本總隊隊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總隊長召集,以副總隊長、主任秘書、秘書、各、組、室中心及直屬單位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並得指定其他人員列席。各大、中隊得各別舉行隊務會報,由各該大、中隊長召集所屬單位主管人員出席參加。
25
本總隊各業務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檢討會,以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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