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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 第三章 權責

§ 13–2311

13
總隊長綜理隊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總隊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事項。 二、本總隊預算之審核流用,追加 (減) 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四、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獎懲事項。 八、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總隊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事項。
14
副總隊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其權責如左: 一、襄助總隊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隊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 三、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五、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六、總隊長交辦事項。
15
主任秘書承總隊長、副總隊長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總隊重大隊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綜及文書處理之督導事項。 四、業務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機要文電處理事項。 六、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事項。
16
組、室、中心主管之權責如左: 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考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設計及督導、處理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遷調之擬議事項。 四、各級隊業務有關人員工作調整之建議事項。 五、差假時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六、各級隊執行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 七、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 九、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事項。
17
大隊長之權責如左: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及考事項。 二、人事遷調、獎懲按授權規定之決定或擬議事項。 三、隊務之推行、改進事項。 四、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五、上級交辦事項。
18
副大隊長之權責如左: 一、襄助大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二、大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行事項。 三、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19
中隊長之權責如左: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及考事項。 二、隊務之推行、改建、建議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20
副中隊長之權責如左: 一、襄助中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二、中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行事項。 三、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21
分隊長之權責如左: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考及勤務執行事項。 二、所屬員警之管理與教育、訓練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22
小隊長之權責如左: 一、處理小隊公務事項。 二、指揮監督所屬隊員服勤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23
秘書、督察、督察員、組員、警務員、總務員、保防管理員、技士、技佐、警務佐、辦事員、隊員、雇員,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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