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督察、督察員、組員、警務員、總務員、保防管理員、技士、技佐、警務佐、辦事員、隊員、雇員,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事項。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第 23 條規定了不同職位的人員在處理工作事項時應遵守長官的命令。根據參考資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其中的秘書、督察、督察員、組員、警務員、總務員、保防管理員、技士、技佐、警務佐、辦事員、隊員、雇員等各個職位都有負責處理不同的工作項目。這些職位的人員應根據長官的命令進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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