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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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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總隊隊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總隊長召集,以副總隊長、主任秘書、秘書、各、組、室中心及直屬單位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並得指定其他人員列席。各大、中隊得各別舉行隊務會報,由各該大、中隊長召集所屬單位主管人員出席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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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面的资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第 24 條」规定了總隊、大隊和中隊的隊務會報的舉辦方式。根据該條,總隊的隊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也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出席人員包括總隊長、副總隊長、主任秘書、秘書、各組、室中心以及直屬單位主管。另外,各大、中隊也可以各別舉行隊務會報,由該大、中隊長召集該單位主管人員出席參加。根据此條款的規定,通过隊務會報可以有效組織和管理各級單位的工作,以確保順利達成目標。 參考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 (81.07.29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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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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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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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第 24 條規定:「本總隊隊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總隊長召集,以副總隊長、主任秘書、秘書、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