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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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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隊長之權責如左: 一、處理小隊公務事項。 二、指揮監督所屬隊員服勤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第 22 條,小隊長的權責包括以下事項: 1. 處理小隊的公務事項。 2. 指揮和監督所屬隊員的服勤事項。 3. 處理臨時緊急事故。 4. 處理長官交辦的事項,以及其他被授權處理的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的這條法規,小隊長在執行職務時需要處理小隊的公務,包括指揮和監督所屬隊員的服務事項。此外,小隊長也負責處理臨時緊急事故,以及執行長官交辦的事項,另外也有處理其他被授權的事項的責任。這個法規明確了小隊長在保安警察隊伍中的職責與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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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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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第 22 條規定:「小隊長之權責如左: 一、處理小隊公務事項。 二、指揮監督所屬隊員服勤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