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隊長之權責如左: 一、處理小隊公務事項。 二、指揮監督所屬隊員服勤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第 22 條,小隊長的權責包括以下事項: 1. 處理小隊的公務事項。 2. 指揮和監督所屬隊員的服勤事項。 3. 處理臨時緊急事故。 4. 處理長官交辦的事項,以及其他被授權處理的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的這條法規,小隊長在執行職務時需要處理小隊的公務,包括指揮和監督所屬隊員的服務事項。此外,小隊長也負責處理臨時緊急事故,以及執行長官交辦的事項,另外也有處理其他被授權的事項的責任。這個法規明確了小隊長在保安警察隊伍中的職責與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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