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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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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隊長之權責如左: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考及勤務執行事項。 二、所屬員警之管理與教育、訓練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第21條,分隊長具有以下權責: 1. 對所屬員警的工作進行分配、監督、考核以及勤務執行事項。 2. 對所屬員警的管理、教育和訓練事項負責。 3. 處理臨時緊急事故。 4. 執行長官交辦的事項和其他授權的處理事項。 舉例來說,根據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第21條,分隊長可以將工作分配給所屬的員警,並監督其執行情況。如果發生緊急事故,分隊長也有責任處理該情況並採取相應的應對措施。此外,分隊長還須負責管理所屬員警並確保其接受必要的教育和訓練。根據情況,分隊長可能還需要執行長官交辦的特定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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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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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第 21 條規定:「分隊長之權責如左: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考核及勤務執行事項。 二、所屬員警之管理與教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