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隊長綜理隊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總隊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本總隊預算之審核流用,追加 (減) 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四、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獎懲事項。 八、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總隊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第 13 條,總隊長擁有以下權責: 1. 決定、變更和考核本總隊的工作計劃。 2. 審核、動用預算以及追加(減少)和動用預備金的事項。 3. 執行上級的重要命令。 4. 向上級建議、請示、申訴或報告事項。 5. 指揮和監督所屬各單位的工作事項。 6. 在發生重大案件時採取緊急措施。 7. 負責所屬人員的法定任免、遷調和獎懲事項。 8. 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9. 處理與本總隊相關的其他重要事務。 例如,總隊長在處理人員的調動和獎懲方面具有決定權,根據16條,警察人員的遷調需要權責機關首長的核定,因此總隊長可以根據內政部的相關規定來決定人員的遷調。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