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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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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務指揮中心之職掌如左: 一、治安狀況之掌握、處置、督導、作業通報事項。 二、緊急命令之傳達、治安事件之聯繫及治安情報通報事項。 三、奉令調度警力、指揮、支援及緊急事件之處置事項。 四、勤務之指揮、管制、執行與督導事項。 五、警艇警網勤務之審、彙整、提報等事項。 六、執行海上勤務之協調連繫事項。 七、無線電通訊系統頻率、諸元之申請、律定及通訊紀律之規劃、執行、督考事項。 八、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中心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第 12 條,勤務指揮中心的職掌如下: 1. 掌握治安狀況,並對其進行處置、督導和通報相關事項。 2. 傳達緊急命令,聯繫治安事件,並通報治安情報相關事項。 3. 按照指示調度警力,指揮、支援和應對緊急事件。 4. 負責勤務的指揮、管制、執行和督導事項。 5. 審核、匯總和提報警艇和警網勤務相關事項。 6. 協調並聯繫執行海上勤務相關事項。 7. 該中心負責無線電通訊系統頻率、諸元的申請、律定以及通訊紀律的規劃、執行和督考事項。 8. 處理其他關於勤務指揮中心的事項。 以本條為例,參考資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中的該條的內容確定了勤務指揮中心的職掌範圍,包括治安狀況掌握、處置、督導、作業通報、緊急命令的傳達、警力調度等事項。

  • 緊急命令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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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第 12 條規定:「勤務指揮中心之職掌如左: 一、治安狀況之掌握、處置、督導、作業通報事項。 二、緊急命令之傳達、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