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大隊長之權責如左: 一、襄助大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二、大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行事項。 三、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第18條,副大隊長的權責如下: 一、襄助大隊長處理隊務事項。副大隊長在日常工作中應協助大隊長處理隊務相關事項,以確保大隊的正常運作。 二、大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行事項。當大隊長因差假等原因暫時離職時,副大隊長應代行其職務,以確保部門的正常運作。 三、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副大隊長可能會被長官交辦其他與部門相關的工作,或者根據相關授權處理一些特定的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第18條的規定,副大隊長在組織內主要是充當協助大隊長和代行其職務的角色,同時也擁有部分特定任務的授權權限。最新版本的參考資料是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可以查閱該法規以了解詳細的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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