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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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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隊長之權責如左: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及考事項。 二、隊務之推行、改建、建議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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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第19條規定了保安警察第七總隊中隊長的權責: 1. 分配、監督和考核所屬員警的工作事項。 2. 推行、改建和建議隊務事項。 3. 處理臨時緊急事故。 4. 處理長官交辦的事項以及其他授權事項。 參考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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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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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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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第 19 條規定:「中隊長之權責如左: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隊務之推行、改建、建議事項。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