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隊長之權責如左: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人事遷調、獎懲按授權規定之決定或擬議事項。 三、隊務之推行、改進事項。 四、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五、上級交辦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第17條,大隊長具有以下權責: 1. 對所屬員警的工作進行分配、監督和考核。 2. 就人事遷調、獎懲等事項進行決定或提出建議,並依授權規定進行執行。 3. 推行和改進隊務事項。 4. 處理臨時緊急事故。 5. 處理上級交辦的事項。 根據這條規定,大隊長在組織內有權對員警的工作進行指派、監督和考核,並負責處理緊急情況。此外,大隊長還負責推行和改進隊務,並負責執行上級交辦的任務。 參考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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