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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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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室、中心主管之權責如左: 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考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設計及督導、處理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遷調之擬議事項。 四、各級隊業務有關人員工作調整之建議事項。 五、差假時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六、各級隊執行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 七、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 九、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第16條,組、室、中心主管有以下權責:一、指揮、監督、考核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例如,主管可以監督所屬人員的工作表現,並對其進行考核。二、設計、督導和處理主管業務的事項。例如,主管可以負責設計和監督業務的執行,並處理相關的事項。三、擬議所屬人員的考核、獎懲和遷調事項。例如,主管可以提出所屬人員的考核結果,以及獎勵和調動的建議。四、建議有關人員工作調整事項。例如,主管可以提出有關人員工作調整的建議。五、指定在差假期間代理職務人員的事項。例如,主管可以指定在差假期間代理職務的人員。六、執行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的指導或支援事項。例如,主管可以提供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的指導或支援。七、進行業務的研究和發展事項。例如,主管可以負責進行業務的研究和發展。八、決定或代行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的事項。例如,主管可以決定或代行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的事項。九、執行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的事項。例如,主管可以執行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的事項。 這些權責讓組、室、中心主管能夠有效地指揮、監督、考核所屬人員的工作,並且負責設計、督導和處理主管業務的相關事項。同時,他們還可以提出所屬人員的考核結果和建議,以及進行工作調整和指定代理職務人員的事項。此外,組、室、中心主管還有責任進行業務的研究和發展,以及決定或代行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的事項。最後,他們還需要執行總隊長和副總隊長交辦的事項。這些權責的執行有助於組、室、中心的運作和業務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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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第 16 條規定:「組、室、中心主管之權責如左: 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設計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