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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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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承總隊長、副總隊長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總隊重大隊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綜及文書處理之督導事項。 四、業務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機要文電處理事項。 六、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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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第 15 條,主任秘書有以下的權責: 1. 提出總隊重大隊務的建議事項。 2. 協調和監督各單位的業務事項。 3. 監督各單位的文稿綜核和文書處理事項。 4. 策劃並督導業務研究發展和管制考核事項。 5. 處理機要文電事項。 6. 執行總隊長和副總隊長交辦的事項。 參考資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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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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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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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第 15 條規定:「主任秘書承總隊長、副總隊長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總隊重大隊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