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秘書承總隊長、副總隊長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總隊重大隊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綜核及文書處理之督導事項。 四、業務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機要文電處理事項。 六、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第 15 條,主任秘書有以下的權責: 1. 提出總隊重大隊務的建議事項。 2. 協調和監督各單位的業務事項。 3. 監督各單位的文稿綜核和文書處理事項。 4. 策劃並督導業務研究發展和管制考核事項。 5. 處理機要文電事項。 6. 執行總隊長和副總隊長交辦的事項。 參考資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