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 (以下簡稱本局) 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一章 總則
§ 1–3共 3 條
本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本局設警務科、海務科、船務科、後勤科、訓練科、國際科、秘書室、督察室、海洋資訊調查中心、勤務指揮中心、人事室及會計室,分別掌理本局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本局設刑事警察隊、直屬船隊,分別掌理其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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