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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第四章 附則

§ 24–263

24
本所所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所長主持,以副所長、技正、各課、室、中心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擴大所務會報,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所長主持,以副所長、技正、各課、室、中心主管、分所長及臺長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所長指定,並得指定其他人員列席。
25
本所文書處理、財務處理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之。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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