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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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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所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所長主持,以副所長、技正、各課、室、中心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擴大所務會報,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所長主持,以副所長、技正、各課、室、中心主管、分所長及臺長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所長指定,並得指定其他人員列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24條,該所有關會議事宜的規定如下: 1. 本所具有兩種會議形式,包括所務會報和擴大所務會報。 2. 所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若需要時也可以臨時召開。由所長擔任主持,並必須邀請副所長、技正、各課、室、中心主管作為當然出席人員。 3. 擴大所務會報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同樣由所長擔任主持,並且必須邀請副所長、技正、各課、室、中心主管、分所長和臺長作為當然出席人員。其他人員的出席則由所長指定,同時也可以邀請其他人員列席。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警察電訊所的內部溝通和協調,並且讓相關人員能夠共同參與和貢獻所務會議的議程討論與決策。透過這樣的會議機制,能有效促進相關人員之間的合作與協調,並確保所內事務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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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 24 條規定:「本所所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所長主持,以副所長、技正、各課、室、中心主管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