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文書處理、財務處理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之。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 25 條規定,本所的文書處理、財務處理及事務管理,都要按照事務管理規則及相關手冊來辦理。根據這個規定,警察電訊所應該在進行文書處理、財務處理和事務管理時,遵守相關的事務管理規則和手冊。具體的辦理方法和要求,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事務管理規則和手冊中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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