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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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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2 年 12 月 30 日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四章 附則
§ 21–23
共 3 條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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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局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局長主持,以副局長、督察長、各課、室、中心及直屬單位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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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文書處理、財務管理、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各手冊規定辦理之。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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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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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權責
§ 17–20
回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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